眾所周知,對結構損壞的既有建筑進行加固改造可延長其使用壽命,但壽命的延長不是無限的,有一定的范圍。那么,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后的使用壽命到底多長?
我們先來看規范中是如何規定的:
根據《民用建筑設計通則》(GB50352-2005)的規定,建筑的設計使用年限分為四類:
1.臨時性建筑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;
2.易替換結構構件的建筑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;
3.普通建筑物和構筑物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;
4.紀念性建筑和特別重要的建筑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。
根據《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范》(GB50367-2013)規定,混凝土結構的加固設計使用年限,應按下列原則確定:
1.建筑加固后的使用年限,應由業主和設計單位共同商定;
2.一般情況下,宜按30年考慮;到期后,若重新進行的可靠性鑒定認為該結構工作正常,仍可繼續延長其使用年限;
3.對使用膠粘方法或摻有聚合物加固的結構、構件,尚應定期檢查其工作狀態。檢查的時間間隔可由設計單位確定,但靠前次檢查時間不應遲于10年。
由以上兩項規定可以得出,一般建筑物在經過加固改造處理并驗收合格后,試用期可以增加30年。
那么怎樣規定建筑加固施工合同的質保期?下面看下法律有關規定是怎么說的:
從《建筑法》第六十條規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,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。
建筑工程竣工時,屋頂、墻面不得留有滲漏、開裂等質量缺陷;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,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。
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,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,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,并具備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。
《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、擴建、改建各類房屋建筑工程(包括裝修工程)的質量保修,適用本辦法。
第七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,房屋建筑工程的較低保修期限為:
(一)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,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;
(二)屋面防水工程、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、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;
(三)供熱與供冷系統,為2個采暖期、供冷期;
(四)電氣管線、給排水管道、設備安裝為2年;
(五)裝修工程為2年。
總的來說,建筑加固是一項復雜的工程,在確定加固壽命及施工時都不能馬虎,要用專業的施工和高品質的材料守護好建筑和生命。